《大连市殡葬管理条例》于 2018 年 6 月 27 日大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8 年 10 月 11 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自 2018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 以下是该条例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活动及其管理,适用本条例。
基本原则:殡葬活动与管理坚持实行火葬、节约用地、保护环境、文明节俭的原则。
政府职责: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殡葬工作的领导,将殡葬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殡葬事业发展相适应的保障、协调和考核机制,且基本殡葬服务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第二章 殡葬设施规划、建设和管理
规划制定:市民政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殡葬设施建设专项规划。
公墓建设:公墓应当按照节约用地原则规划建设,不得在公墓以外的其他地方修建坟墓。
散坟管理:区(市)县政府应当确定散坟管理单位及具体管理要求;规定了因建设需要迁移散坟的具体办法。
第三章 殡葬活动管理
遗体处理:本市行政区域内除长海县个别岛屿以及国家规定尊重其丧葬习俗的少数民族外,居民死亡后均应实行火葬,火葬后骨灰禁止装棺埋葬。
丧事活动:在办丧事、祭祀活动中,不得搭设灵棚、做大棺材、吹打念经、抛撒纸钱、沿街烧纸、用高音喇叭播放哀乐等;不得利用丧葬活动敲诈财、物。信教群众为丧事做道场的,应在政府批准开放的宗教活动场所内进行。
第四章 殡葬服务管理
服务规范:殡葬服务机构应当遵守相关规定,提供优质、文明、诚信的殡葬服务,不得误导、诱导消费,不得限制使用自带的合法丧葬用品等。
价格管理:对殡葬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了规范,要求明码标价,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者增加收费项目等。
第五章 法律责任
处罚规定:对违反本条例的各种行为,如违规土葬、乱建坟墓、违规从事殡葬经营活动等,明确了相应的处罚措施和罚款标准。
部门监管: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殡葬管理工作中,如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