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礼记•婚义》有云:“婚礼者,将合两姓之好,上以事宗庙,下以继后世也,故君子重之”。这一思想传承至今,婚姻作为最为重要的社会关系之一,它以两性之间的结合为特征,它的成立只有得到社会和法律的承认,才能产生婚姻应有的效力。
婚姻的成立必须具备必要的形式、履行一定的程序。我国实行婚姻登记制度,这是对婚姻行为进行审查和监管的有效工具。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利益,公权力介入婚姻是很有必要的,如我国《婚姻法》规定了禁止结婚及婚姻无效的情形。
北京的冯女士就差点“被婚姻无效”。
2012年,冯女士的丈夫谭某因病去世。丈夫刚刚去世,让冯女士没有想到的是,自己竟然被大姑姐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宣告自己与丈夫的婚姻无效。
冯女士的大姑姐,也就是谭某的姐姐谭大姐称,1989年,弟弟与第一任妻子离婚,留下一个女儿,由弟弟抚养。此后的10年里,弟弟又经历了两次失败的婚姻,这使弟弟对婚姻失去信心,曾多次向自己表示终身不再结婚。并因体弱多病,弟弟在1994年就已从单位办理了退休手续。
2008年,弟弟与冯女士相识后不久,就因长期患病突发脑梗塞,导致半身不遂,口角歪斜,不能说话、行动,生活不能自理,入院抢救治疗,冯女士陪同弟弟在医院看病。
同年年末,弟弟又患焦虑症入院,精神出现严重障碍,是自己将弟弟送入医院抢救治疗。冯女士此后就以弟弟因病需要照顾为由,留在弟弟身边照顾其生活。因为弟弟的女儿在国外,自己和其他亲属也都上班没时间照顾,所以都同意了冯女士留在弟弟身边并由其保管弟弟的工资卡,负责照顾弟弟的日常生活。
冯女士在照顾弟弟期间经常抱怨弟弟脾气坏,很难照顾。此后弟弟病情逐渐恶化,2008年年底出现脑血管意外、脑梗死、上呼吸道感染、前列腺炎等多种疾病。2012年,弟弟最终因恶性肿瘤全身转移治疗无效去世。弟弟去世后,冯女士称她和弟弟已于2010年登记结婚。
谭大姐认为,弟弟与冯女士的婚姻应属无效,理由有三:其一,根据弟弟的病情程度和医学鉴定意见,弟弟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办理结婚登记的行为不具有明确的判断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其二,弟弟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结婚的疾病;其三、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及送达回证上弟弟的签名不是弟弟本人亲笔所签,且结婚证和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上粘贴的合影照片系电脑合成。
另外,谭大姐认为自己是谭某的姐姐,是法定的监护人和利害关系人,具有适格的诉讼主体资格,所以申请法院宣告冯女士与弟弟谭某的婚姻无效。
冯女士当然不认同谭大姐的说法,她称自己与谭某是在2003年自行相识,此后共同生活,两人感情一直很好。二人认识时,谭某与前妻所生的女儿就已居住在美国。
2008年,谭某因长期患病突发脑梗塞,导致半身不遂,口角歪斜,生活不能自理,也一直由自己悉心照顾。由于感情的升温,二人于2010年在北京市海淀区民政局登记结婚。
冯女士称,丈夫谭某生前与女儿及姐姐的关系都不好,甚至曾不同意她们去医院探视。另外,谭某没有患医学上不应结婚的疾病,虽然身体患病,但没有精神疾病,属于完全行为能力人,是自愿结婚,在结婚登记时也是自己签名,只因身体不好用左手签的字。冯女士认为,自己作为谭某的妻子,尽到了法律上的扶养义务,多年来对谭某一直悉心照顾,有较大付出。因此,无论从程序上还是实体上都应驳回谭大姐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
法院认定,婚姻关系的成立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因此,法院将仅从谭某与冯女士是否符合无效婚姻的四种情形方面进行审查。并确定本案焦点:谭某在与冯女士结婚时,是否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且婚后尚未治愈。
谭大姐主张,弟弟在办理结婚登记时,所患疾病符合卫生部规定的“婚前医学检查的主要疾病”中所包含的“躁狂抑郁型精神病”及“重要脏器疾病和生殖系统疾病”情形,所以弟弟确实患有医学上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对此,法院认为,卫生部规定仅仅是对进行婚前检查所应注意的主要疾病的明确,并不是指患有这些疾病的男女双方不应当结婚。本案中,谭某所患疾病,无法律明确规定属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范围。
最终,谭大姐主张谭某与冯女士婚姻无效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法院未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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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其中,“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具体情形并非平常意义的“不能行人道的病”,司法实践中一般是将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标注为“建议不宜结婚”认定为“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现在婚前医学检查是免费的,婚前医学检查有利于了解和提高围婚人群的健康状况,从而达到早发现、早诊断、早治疗的目的。对检出某些严重传染病、生殖系统疾病、遗传性疾病等这些对结婚和生育会产生暂时或永久影响的疾病,可在医生指导下做出对双方和下一代科学有利的决定与治疗。